信託土地移轉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持有信託土地,如果房地仍供委託人自用住宅使用,土地移轉時仍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土地,受託人出售土地時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同時其他要件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土地雖然為受託人所有,還是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果出售自益信託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請記得要檢附信託契約內容供稽徵機關審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