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或未辦理暫繳申報除補稅外,尚須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繳納暫繳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前揭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若逾限繳期限繳納稅款者,依規定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又已申報但未繳納暫繳稅額或短繳暫繳稅額者,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 1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