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共有土地經分單之個別繳納及使用人代繳之地價稅額在100以下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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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2/01/02台財稅字第0910457617號令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核准分單繳納地價稅之個別繳納部分,及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之土地,其個別代繳部分與分單後該戶剩餘部分,應納稅額在新台幣100以下者,該年(期)地價稅均免予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