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案件如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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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即需繳納印花稅,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如因買賣不成而撤銷不動產交易,其已納印花稅除因重複繳納、適用法令及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雙方應確認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更新日期:107-08-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