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扣繳稅款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雖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但稽徵機關仍會查明扣繳義務人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若有,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不可不慎。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