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房屋,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相互贈與之房屋,依契稅條例並無相關免徵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依規定,於立約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7-08-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