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減輕印花稅負擔,承攬契據訂約有技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若稅率不同,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能採用分別訂約方式,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不同稅率貼用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含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屬同時具有買賣及承攬等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此時若能分別訂定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負擔的印花稅就不一樣囉!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電梯35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個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合計數450萬元的千分之一繳納4,5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電梯買賣及安裝契約,則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每件應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千分之一應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共可節省印花稅3,438元。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