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雖未額外收費,仍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螢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未辦理者業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如果仍有不清楚或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08-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