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雖有居住事實仍應按一般用地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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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將戶籍遷出,雖有居住該地事實,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日後再將戶籍重新遷入,則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因逢中秋連假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5日)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能恢復適用該優惠稅率,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才有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8-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