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8月31日為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基準日!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107年地價稅開徵期為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期1個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以每年8月31日作基準日,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以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若在8月31日之後(如9月1日)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則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並非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之期間按比例分別課徵。另拍賣案件拍定人如在107年8月31日前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則107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新所有權人);於107年9月1日以後領得者,107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07年7月20日出售一筆土地給邱先生,並同時訂立買賣契約,按稅法規定,陳小姐和邱先生自訂約起30日內(即8月18日前),必須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申報土地現值及辦理土地移轉過戶手續,如陳小姐於107年8月31日前已和邱先生辦妥過戶移轉登記,則107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邱先生,若107年8月31日之後才辦妥過戶登記,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就是陳小姐,該局建議買賣雙方可於訂立合約時,約定地價稅的分攤支付方式。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其他課稅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或至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7-08-1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