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確定應退、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經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加計利息之規定,旨在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生之損失,使雙方之損益關係達於衡平,則不論行政救濟結果為何,權益皆獲得保障。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