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後,溢繳稅款可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若車輛暫時或永久無法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或報廢前一日,可申請退還溢繳至年底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永久無法使用,因事隔多日後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

 

  該局籲請車主車輛不堪使用,可將車輛交合法環保回收廠商處理,切勿將受損車輛隨意棄置於路旁,以防不肖人士做為不法之工具使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