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可以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奬勵興辦社會住宅及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民眾,臺南市政府已制定「臺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並於107年6月11日公布,盼透過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鼓勵房東釋出空屋,讓弱勢租屋族能租住適當的住所,使社會安定,永續發展。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例追溯自106年1月13日施行,對於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方式除外)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政府以包租代管方式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部分,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減徵20%。另外,住宅所有權人如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者,該出租房屋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為落實簡政便民,將主動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認定名冊辦理,免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希望藉由租稅優惠獎勵興辦社會住宅,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成為公益出租人,同時也提升對弱勢者居住權益的保障。

更新日期:107-08-1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