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被拍賣後,未受償之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者,納稅義務人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房屋買賣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拍定人取得法院拍賣之房地,縱使未獲全數分配稅款,亦可持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所有權人誤解欠稅已獲參與分配繳清。

  該局說明,不動產於拍賣後,執行機關會依土地增值稅、96年1月12日以後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抵押權、次優債權、普通債權等,依序分配受償,惟分配不足之欠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達限制出境金額者,稅務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審酌有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