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土地是否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吳小姐來電詢問,繼承母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為何收到繳款書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會隨著改變,所以辦理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和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以上累進稅率,相差至少4倍以上,提醒民眾檢視自己的地價稅稅單,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別忘了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當年9月22日前,本年因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9月25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自當年度起適用哦!

更新日期:107-08-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