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申報土地現值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詢問,如果只有部分共有人想要出售全部共有土地,要如何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部分共有人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時,除須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已逾3分之2外,另依該條執行要點規定,「……共有人會同權利人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敘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登記機關無須審查其通知或公告之文件。」,依前開規定,部分共有人於申報土地現值時,僅須於申報書上敘明「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切結後即可辦理。

  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8-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