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資產經登錄為文化資產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營事業其資產經登錄為文化資產者,得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99條規定減免相關稅賦一案,經文化部於107年7月25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1351號令做相關解釋。

 

  文資法第99條係對「私有」財產經登錄為文化資產者可依法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惟公營事業之資產於文資法第8條第一項定義屬於「公有」,其係為強化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將公「有」之概念,擴及文化資產之「管理」,非以所有權歸屬為論斷,而係考慮保存文化資產之公益性質,明示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負擔保存、修復及管理之責任。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僅有「股份」為公有財產;其本身所有之資產,包括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者,其性質上仍屬私法人所有之財產(私有財產),並非公有財產,故公營事業亦應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減免稅捐的規定。此外,文化部其他函釋與本號令釋相抵觸者,不再適用。

更新日期:107-08-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