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房屋與股票交換,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應課徵買賣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依財政部函釋,不動產的互易才可以用交換稅率課徵契稅。以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的互易,無按交換稅率課徵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