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租或提供短期住宿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暑假旺季來臨,許多民眾出遊會選擇花費較少的日租套房或提供短期住宿服務的房屋,而該類房屋有可能未取得合法旅館執照,雖以日或週為基礎,但因性質屬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不論是自有或承租只要供上述住宿使用情形,該住宿面積皆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請納稅義務人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避免事後遭檢舉或查核因而發生漏稅,進而遭補稅並處罰,如原已按營業用稅率課徵者,則可免申報。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7-08-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