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車輛不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可節省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有民眾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導致車輛暫時不使用或無法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因使用牌照稅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課稅,所以辦妥車輛停駛或繳銷後,該期間的牌照稅停止計徵,已經繳納的全額牌照稅,可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後,就不能在道路上行駛,若被查獲行駛在公共道路上,除須補繳牌照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若民眾要使用該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領牌照,以免受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7-08-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