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為營利事業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者應依法取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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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負有記帳及依限申報義務,如需委託他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其受託人應為依法取得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資格者,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權益。
員林稽徵所說明,依據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同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同法第35條第1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依法取得資格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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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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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8-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