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加強籲請原住民酒販賣業者依規取得許可執照 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按菸酒管理法之制定,係鑑於菸酒屬特殊商品,攸關國人健康,就菸酒之產製採許可制,經許可並取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另為強化酒品衛生管理,酒之衛生應符合酒類衛生標準;復為保障消費權益,就酒品之標示、廣告及促銷亦訂有特別規定,以維護國人飲酒安全。基於販售自製酒品已涉屬營業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向財政部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始得為之。 實務上,民眾有產製少量供自用酒品之需要,本法第45條規定,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且供自用者不罰;另為順應國內農村及原住民部落以農產品製酒銷售之需求,本法於93年修正時,亦增訂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規範。 本法第30條第1項亦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係將 「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為酒之販賣或轉讓之行為,予以明文列舉,並概括規定不得以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復原住民慶典期間有產製酒品需求,為尊重其傳統文化習俗,如經查明確屬供作慶典使用,非供銷售,且在100公升自用限量內,尚符本法第45條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至如查證確有販賣情事,始依相關規定論處。如有菸酒相關問題,可逕行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管理業務」(http://www.nta.gov. tw)瀏覽參考,或請電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05-3622779。

更新日期:107-08-0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