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情形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老王所有房屋因多年空置未使用,剛好朋友需要場地放置貨品,便提供朋友做倉庫使用,某日收到稅務局來函,該屋應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老王不解該屋並未作營業使用,為何要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除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應課徵營業用房屋稅外,尚有兩種情況:1、因房屋雖未辦營業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供倉庫使用,依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該房屋原設有營業商號登記,該營業商號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屋主在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以營業用課徵房屋稅。所以老王的房子供朋友做倉庫使用,屬於第1種情形,依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如果房屋有增(改)建、拆除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務局申報,可確保稅籍正確,以免發生多繳稅之情事。
承辦員:王雪屏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