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非全民健保給付項目,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所規定之銀錢收據,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貼繳印花稅。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非屬健保給付範圍者,金額在250元以上之單據,應由醫院診所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牙齒之齒列矯正、植牙、美白、眼睛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皮膚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等,則應貼繳印花稅。以上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洽詢,電話:8354780或請撥免費服電話:0800881200

 

更新日期:107-08-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