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如為空置不用之部分廠房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合法登記工廠辦理停工登記,生產機器設備皆留置工廠內,詢問是否仍符合房屋稅減半徵收?如將部份生產機器設備移出,廠房已有部分面積空置無使用,是否須辦理使用情形變更?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於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未變更用途者,因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廠內,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至於合法登記之工廠如部分廠房空置不為使用期間,其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空置廠房則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應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08-0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