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個人或公司書立之承攬契據,每件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書的印花稅是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但若其合約金額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即可以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如憑證金額較大、印花稅額較高時,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除了可免去貼花之不便亦可避免貼錯金額。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