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稅率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107)年期地價稅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7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得於今年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07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其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應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8)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若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者,免重新申請,但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納稅義務人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8-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