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原已納契稅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受贈取得一棟房屋,並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與贈與人雙方協議解除贈與契約,並將房屋變更登記為原所有權人,詢問其原因贈與移轉所報繳之贈與契稅可否退還?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在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如解除契約,可檢附原契約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共同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得予退還。惟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即使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贈與契約,已申報繳納之契稅仍不得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該移轉登記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民事庭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並塗銷登記者,則可申請退還其原申報繳納之契稅。

 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想進一步瞭解契稅申報課稅規定者,歡迎撥打該局客服專線電話07-7410141洽詢,該局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