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1月1日起開始繳納99年地價稅,民眾收到稅單後,發現對自已居住之住宅基地,為何稽徵機關未能主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提出詢問?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如已申請適用,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勿須每年提出申請。
該局強調,自用住宅用地需符合下列要件,始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1.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營業或供非住宅使用。
2. 適用面積以每人分別於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課徵。
3.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第二處以上,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在面積限制範圍內,仍可適用)。
因此,如未經申請,稽徵機關無從審核是否符合規定,自無法主動辦理。該局表示,99年地價稅已於11月1 日開徵,如符合上開條件,雖已逾申請期限,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明年即可適用。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