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於8月31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者須繳納當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買賣案件須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後始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因「法院拍賣」而取得不動產者,則非以登記為要件,而是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拍定人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拍定人如果在8月31日(含)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反之,若在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者,當年度地價稅則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繳納。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8-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