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騰空遷出未滿1年,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內設立戶籍,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出售房地時如果無人在其內設立戶籍,原核與自用住宅用地需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已不是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仍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