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地價稅由誰繳。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舉例來說,今年如有買賣土地,將在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如果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

人轉登記,雖然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

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595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

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8-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