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請於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包含外國平臺業者及非平臺業者)經給付單位按給付總額扣取稅款,倘該收入經稽徵機關核定實際所得額或依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致生溢扣稅款之案件,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之書表格式、流程圖及範例,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下載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200

更新日期:107-08-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