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中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夫妻間土地移轉,如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說明,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3人時,須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較多。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夫妻間移轉土地,仍應仔細評估,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