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農業設施結合之再生能源設施,因非屬農業使用應改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合綠能政策,目前有不少農地申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如在一般農地上設置未與農業設施結合之地面型再生能源設施,雖經管理機關(城鄉發展處)許可設置,但仍非屬作農業使用,須按變更非農業使用之面積改課地價稅。如為政府公布之不利農業經營地區,則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規定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檢具前述同意書、建築執照及農用證明即可維持課徵田賦,無須改課地價稅。

再次提醒農地務必農用才能不用課徵地價稅!還有農地種電應考慮是否對農保產生影響等問題。對於以上地價稅說明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7-08-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