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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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107年7月24日發布最新規定(台內地字第1070428143號),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其前次

移轉現值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其核准廢止徵收

日登載,即日生效,而原103年10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30605835號函停止適用。

此外,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或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登載方式與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相同,即日生效,而原94年10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66591號函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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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8-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