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行動裝置營業者於住家辦營業稅籍登記,如該房屋實際上與營業活動無關,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針對以行動裝置經營網路創業於自用住宅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者,財政部於107年7月23日發布令釋,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財稅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免費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7-08-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