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展上販售住宿券所開立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年來國人重視休閒活動,旅遊風氣盛行,不少民眾選擇於旅遊展上購買住宿劵供旅遊使用,因繳交住宿費而收到旅宿業者所開立收據或單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如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銀錢契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旅遊展上販售住宿券所開立收據是否應課徵印花稅。不論民眾是一次繳清住宿款項購買住宿券或預付若干訂金所收受之單據或收據,均核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