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5年內將重新購買之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王先生最近想要將之前重新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贈與給配偶,聽說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如果在5年內再次移轉,要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因此特來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新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新購買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還要追繳原本退還的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本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條件之一。如果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5年內贈與移轉配偶,不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而妻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再行登記到配偶的名下,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