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增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是否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於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管制期間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楊大海先生於105年1月2日完成登記取得新購土地並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在案,因楊先生於107年4月3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楊小河小姐繼承取得該地,此階段並無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惟若楊小姐於107年7月12日出售該筆土地,因仍在列管期間(110年1月1日)內移轉,故須向楊小姐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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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