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就書立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價值完納1‰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稅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交印花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財稅局提醒繼承人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07-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