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表示使用祭祀公業之土地,為何要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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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表示,自有房屋位在祭祀公業的土地上,以前從未繳過地價稅,為何最近收到地價稅稅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來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之土地,若地上建物非屬合法農舍或農業設施,即不屬於作農業使用的範圍,當依法改課地價稅。若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不詳且管理人死亡亦未重選,依財政部69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40328號函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對之依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者,應依同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移送法院執行。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洽詢。

 

更新日期:107-07-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