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退稅是否有次數限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會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有關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不受限申請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案件。因此,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管制五年不得移轉,只要新購土地持有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106至10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107-07-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