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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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該協議書為印花稅之課稅憑證,應貼

繳印花稅,配偶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債權請求」,與買賣、

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7-07-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