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擁有房地,能否同時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釋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民眾詢問,若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外依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夫妻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未擇定者,應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例如成年子女或父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7-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