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補徵稅款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處罰。另外,停用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街道路旁及停車格等,亦即「使用」包含動態的行駛或靜態的停放。車主如有因已辦理停駛或被註銷牌照的車輛,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需先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公共道路,以避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7-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