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來不及送件 可於期限內先上網聲明復查再補件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如因忙碌無法於時效內完成申請復查的程序,可以先在稅務局的網站上聲明復查,再於10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即可。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若申請復查期限為7月31日,只要在7月31日前於稅務局網站,依序點選「申辦查詢線上申辦其他復查作業申請立即申辦」,登入相關資料後按送出鍵即表明申請復查。但務必記得於10日內將復查申請書(申辦查詢線上申辦其他復查作業申請空白書表)連同相關事證資料補送至稅務局,才算是真正完成申請復查程序,逾期未提供,視同未申請復查,請民眾特別注意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7-2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