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土地遭法院拍賣,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18/07/26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如屬農業用地,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應注意拍定人必須為「自然人」,而且應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檢具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在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書這段期間的天數是可以扣除的,不計入30日的申請期限內。 更新日期:107-07-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