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5年內遷移戶籍要小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當事人退稅後,必須嚴守5年內不得有將新購土地再移轉、出租、營業或戶籍內未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設籍等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情形,否則,會將原本退還的稅款全數追補回來。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對於申請重購退稅的案件,在5年內都會列管,且每年定期辦理清查,多數民眾雖然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甚至被法院拍賣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或一不小心將全戶的人員戶籍遷出,縱使事後再遷回,所有的退稅還是要全數追回,那就得不償失了。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利用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7-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