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無償供村里辦公室使用,房屋稅可否免稅之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18/07/23 回上頁友善列印 轄區內某里長臨櫃詢問,其自有房屋無償作為村里辦公處,供平時接洽里民公務使用,可否適用免徵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有房屋供村里長辦公及執行交辦事項,應免徵房屋稅。而私有房屋如無償作為村里辦公處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但鄰長辦事處則不在免稅範圍內。 更新日期:107-07-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